按照中、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现将黑河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 (二)监察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受理范围(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举报方式 (一)来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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